申请人张某某等十九人在被执行人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年下半年左右,因被执行人经营策略等原因,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申请人工资等不能及时、足额发放。2018年左右,十九个申请执行人通过繁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形成(2018)繁劳人仲裁第63号等仲裁裁决书,裁定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故成讼。
2018年9月份左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形成裁决:1、原告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等之间劳动关系解除;2、原告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于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因经营问题,被执行人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目前停止生产。承办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厂房在外地银行尚有数千万元抵押贷款,据被执行说明,已经被外地法院查封,其名下一台运输职工大巴车被我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但处理尚有争议。2019年1月份左右,经县法院与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司法局等单位联合协调,上述案件已经基本解决。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立即变现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也长期在外。且被执行人某厨卫(芜湖)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所欠申请执行人等是工资等收入,申请人急等款项以供家用,申请人数次到县信访部门、法院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寻求彻底了结该起纠纷,案件承办人积极与地方部门联系,同时积极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查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通过地方部门的大力协助,2019年2月左右,申请执行人终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给付款项,最终将该系列案件及后续的案件作出了解,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主要的是让申请人及时过好春节,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