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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繁昌县瑞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期限的公告

日期:2018-11-22    作者:繁昌县法院    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院根据债权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627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繁昌县瑞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82日指定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管理人。

2018年913本院于《芜湖日报》刊登公告,要求繁昌县瑞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地址为繁昌县孙村镇龙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蒋克江,电话18155364318;胡善虎,电话13805531286;徐先友,电话13033031100),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繁昌县瑞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现债务人繁昌县瑞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因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俞小斌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至今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导致管理人工作无法正常推进,本院决定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19115日。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原定于201811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至20191 18日上午9时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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