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2民初68号
潘晓群、洪玉琴:
我院受理原告季学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学华起诉:一、要求潘晓群、洪玉琴归还借款378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