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2民初1845号
周园园:
我院受理原告杜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君起诉: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二庭姚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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