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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执行创新解陈案

日期:2020-01-02    作者:繁昌县法院    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院受理执行的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抵押物系原城乡结合部自建房,该房屋仅有房产证,因政策性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多次与房产、土地部门沟通协调,两部门均回复因政策性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具体办理时间未知,因此处置抵押物以实现申请利益暂无法操作,至此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9年初,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上述案件恢复执行。经承办人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持有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申请人得知已控制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强烈要求承办人依法处置上述股票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但承办人通过查询发现,虽被执行人持有大宗股票,但股市行情不佳,上述股票如现今处置暂无法覆盖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同时,承办人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发现被执行人购买上述股票时支付的对价远远高于现阶段的股票价值,如现在变现,不仅无法全额实现申请人之债权,同时被执行人亦损失巨大。至此,承办人一边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边赶往上海证券交易所、券商等相关机构,了解上述股票价值涨跌情况。2019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招商证券等机构的协助下,以上一日股市交易价格为底价,分多次将上述大宗股票分批售出,最终卖出之价格较冻结之初之价格涨幅逾3倍。该案既开创了本院处置上市公司大宗股票、新型财产形式之先河,同时也使得申请人、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案件执行效果显著。(张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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