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昌区法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官艺苑 > 法官艺苑 > 法官论坛

开车不慎 悔恨终生

日期:2018-07-12    作者:刑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621,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舒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83318时许,被告人舒某甲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在其自家门前空地上及村村通公路尽头倒车时,未发现其儿子舒某乙(案发时未满2周岁)从家中行至轿车后方。舒某甲未察明车后情况,也未确认安全,继续倒车,后感觉左后轮颠了一下,好像压到了什么东西。舒某甲下车查看,发现舒某乙躺在左后轮与左前轮之间,面部朝上,嘴在流血。家人立即将舒某乙抱出,送到繁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舒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舒某甲于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将其子舒某乙送医院抢救后自行到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舒某乙之母乐某对舒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舒某甲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舒某甲与受害人舒某乙系父子关系,舒某乙之母亦对舒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舒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舒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舒某甲与被害人舒某乙系父子,舒某甲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失去了自己年幼的孩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很痛苦、悔恨,以后绝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这一案件给所有开车的司机朋友们警示,在开车前一定要绕车一周确认安全,否则可能酿成大祸。(繁昌县法院 崔月梅)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马仁山路427号
皖ICP备11017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