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舒某甲于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将其子舒某乙送医院抢救后自行到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舒某乙之母乐某对舒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舒某甲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舒某甲与受害人舒某乙系父子关系,舒某乙之母亦对舒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舒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舒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舒某甲与被害人舒某乙系父子,舒某甲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失去了自己年幼的孩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很痛苦、悔恨,以后绝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这一案件给所有开车的司机朋友们警示,在开车前一定要绕车一周确认安全,否则可能酿成大祸。(繁昌县法院 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