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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日期:2018-08-07    作者:刑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83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对涉案六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2018年以来我院已经审理2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朱某为某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将其获取的学生、家长和教师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同行的朋友丁某,情节严重,被刑事处罚。201825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朱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朱某在经营某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期间,为扩大生源,获取了大量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联系电话号码以及部分家长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201663,被告人朱某通过QQ邮箱向在繁昌县开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丁某提供了包括芜湖县学校老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6000余条。

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朱某平时表现良好、热心公益,所经营的教育培训公司影响力很大,曾被提名参选某区人大代表,但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消资格,公司经营也每况愈下。他表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而将获取的学生个人信息提供给朋友。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刑给自己的事业和名誉造成巨大影响,现在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繁昌县法院崔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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