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
民商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公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的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委托权限
授权委托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二)特别授权: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明确列举,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