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和内容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等证据材料。
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
3、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
4、受案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5、涉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涉港、澳、台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7、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有权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三)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
①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状中必须写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关系,并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签章,法定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其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的原告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②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外国及港、澳、台法人,应提供其主体存在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如果该法人在国内有办事处的,可以提供该办事处经工商或职能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资料。
外国及港、澳、台法人的负责人亲自来法院递交诉状或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手续同涉外自然人。
2、关于被告主体资格
①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一般应提供被告有关登记注册的证明。若被告系非经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一般也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基本登记信息资料。若果原告确实不能提供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