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2民初2163号
赵群: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物业费64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物业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赵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