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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2民初2489号李宁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1-07    作者:繁昌县法院    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2民初2489号

李宁:

    我院受理原告季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季必文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季必文预交),均由李宁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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