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2民初2489号
李宁:
我院受理原告季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季必文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季必文预交),均由李宁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