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寅寅、陶庭福、崔冬梅、陶庆平、方光玉、陈及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2执3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018)皖0222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现限本案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前述股权。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