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2民初140号
邢美:
我院受理原告周安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安玉起诉:一、判决原告周安玉与被告邢美离婚;二、存在被告邢美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53675.82元归原告周安玉所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