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2民2652号
郑红春、章嫒嫒:
我院受理原告朱广青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红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广青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二庭姚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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