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2民初818号
佘祥信:
我院受理原告潘春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春松起诉: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0000元、利息16800(利息自诉讼之日到清偿之日止按月1%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行政庭龙根贵
联系电话:0553-787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