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昌区法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阳光司法 > 通知公告 > 执行

(2018)皖0222执823号陆根南追加裁定送达公告

日期:2019-04-04    作者:繁昌县法院    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皖0222执823号追加陆根南、夏炎为被执行人的裁定送达公告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陆根南、夏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忠银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普通合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2018)皖0222民初126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答辩称,石材厂被政府关停后还有诉讼案件,现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经济上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方忠银的工资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上仅申报了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系2006年及2007年购置、建造。经查,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的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12月27日吊销,通过对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所在辖区荻港镇笔架村委会的走访调查,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已关停多年。时至今日,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仍未处理其相应的固定资产用来偿还相应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方忠银申请追加第三人夏炎、陆根男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繁昌县荻港金楠石材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关停多年,其怠于处置固定资产,且相应的固定资产系十余年前购置、建造,陈年日久,剩余价值难以变现,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也自认目前已无任何经济来源。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夏炎、陆根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夏炎、陆根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方忠银履行给付劳动报酬1344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元、执行费1916元的义务。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2执8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朱晟

联系电话:0553-7875102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马仁山路427号
皖ICP备11017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