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勐为实施非法放贷占有他人财产,于2017年10月在芜湖市镜湖区成立了“芜湖市鑫势力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称“鑫势力小贷公司”),由被告人吴静出资,并招募被告人汤某某、柏某、李某一、纪某、刘某一、刘某二、李某二为成员,设立业务员、催收外访员、会计等岗位,对外以“零用贷”、“空放贷”、“周立贷”、“二开贷”、“车辆停放贷”、“房速贷”等方式非法放贷。徐勐等人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方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勐等人分工明确,人员稳定,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多次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勐等犯罪集团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本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其中部分指控犯罪事实涉及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问题,应择一重罪处理,故认定被告人徐勐等犯罪集团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并依据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崔月梅、方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