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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阅览室、人民陪审员资料室管理规定

日期:2019-06-25    作者:繁昌县法院    来源:政治部 审判管理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图书阅览室(人民陪审员资料室管理规定

 



为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图书资料、电子资料在法院工作中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充分提高对图书资料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讲政治、讲学习、讲文化,用实际行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第二条  图书资料、电子资料等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订购或零星采购,做到数量适当,种类齐全,满足审判。


第三条  图书管理员对所购图书资料应及时编码、登记和上架,管理有序。


第四条  图书管理员对图书资料要经常检查、整理,防潮、防火、防虫蛀。


第五条  图书管理员要分审判业务、非审判业务两大类制定综合图书目录,方便借阅。借阅时办理借阅手续,图书管理员应认真登记书名、编号、借阅时间、图书完好程度、借阅人姓名、归还日期等情况。借阅人在借阅登记薄上签名。


第六条  借阅图书资料,审判业务类每次限借3册,非审判业务类每次限借1册。借出图书1个月内必须归还图书室,因审判研究、论文写作等特殊情况,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不超过15天。


第七条  到期未归还图书资料的,由图书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检查图书破损情况,如图书严重破损或丢失,应赔偿同出版社、同版次书籍。如不能赔偿原书的,按图书价格双倍赔偿。


第八条  借阅图书资料逾期不还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除因过失外,如故意丢失、影响法院工作的,图书管理员将借阅人相关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财务室从借阅人工资中扣除双倍赔偿款。


第九条  图书管理员要注意图书资料、电子资料出版信息,掌握出版动态,及时购置、推荐新书。各部门可以结合工作推荐图书资料。


第十条  图书室是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入室借阅的干警须保持安静,须爱护图书、爱护公物、爱护室内环境卫生。图书阅览完毕应放入书架固定位置或其他指定位置。试运行期间,阅览室不提供在室阅览服务。


第十一条  图书阅览室借阅使用范围限于本院干警、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借阅图书应在单位使用,不得携带回家或转借他人。干警退休或调出的,应及时归还所借阅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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