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9日上午,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狗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洪某某以流窜方式在繁昌县孙村镇、峨山镇、荻港镇、新港镇四镇,采用“毒针射杀”方式,先后射杀12条土狗,射杀后带走4条,未带走8条,经鉴定部门鉴定,共计造成被害人共计损失36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洪某某不仅曾三次因盗窃判刑,而且还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在本院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夜晚用弓箭发射毒针的方法盗窃他人的家犬,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叶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