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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4-06-26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在基层法院接触最多的是三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道交事故纠纷。而民间借贷案件看是最为简单,一般情况下事实较为清楚,证据判断也比较容易,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判决易,执行难

这一问题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突出的。“欠债还钱”这一最为朴实的价值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钱却不是那么好借的。“有借有还”是借贷中最好的结果了,但是也得注意“借钱有风险,借钱需谨慎”的事实。发生借钱不还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是由于没钱还、不愿意还或者想法子不还,通常遇到的就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早早的转移财产,将财产转移于其他人名下,比如配偶或者子女,甚至有的直接通过假离婚等极端方式进行躲避债务。而在判决之后,原告的强制申请很难实现,从而成为积案。

二、赌债,不易查明

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赌债屡见不鲜,因其证据的充分性,在审判中,极难查明借款的性质,赌债抑或是正常债务。而被告所说的赌债因证据的不足,极难得到法 院的采信,往往法院的裁判反而成为赌债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导致社会的公平公正及司法的合法性在民众心理被质疑,使得公信力被迫下降。同时赌博对于破坏社会 的稳定及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极大的影响,处理不好,影响广泛,甚至造成一些家庭的破碎,需要慎重处理。

即使这样,但法官在这一方面往往不愿意发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功能,除去本身业务的繁重之外,还在于在不使用侦查手段的情况下,极其难以查清楚,事倍功半罢了。加上很多赌债本身以欠条等在形式上一清二楚的方式得以呈现,难以找出其漏洞,再加上民间赌徒之间的熟悉性,即使法院认定赌债之后,欠债人将在社会上 受到一些非难或者攻讦,而且加上一些放高利贷或者债权人本身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本来通过非法途径索要债务将会造成更大的破坏,通过合法途径的主张不仅可 以将过高的利率调至合适的水平,而且可以通过调解途径,适当减少还款,为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的保持适当的“默契”,绝口不提赌债的事,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没有必要再去调查。

三、非法集资嫌疑及诈骗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往往被告是同一人或者同一些人,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上百万,多则几百万,其主要借钱的理由大多为开公司资金周转或者是开办厂矿等。我所在 的法庭在十多年前,私企及乡镇企业相当发达,特别在矿山经营和建材方面,大大小小的企业很多,由于当时条件相对宽松,这些企业的资金除了来自银行之外,大多是自己通过熟人进行筹集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地企业的活跃创造了资金环境,但也埋下了隐患。随着企业管理的逐渐规范和近年市场条件特别是高污染企业 的管制,不少企业破产,欠下高额的债务,变卖后也偿还不上,老板跑路,员工工资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小的损害。这些很多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更有甚者,通过空壳注册企业,然后大量向民间借贷,许诺高额的利息,借贷数额往往几百万以上,实际上企业根本就没有实际运行,之后就不见踪影,如果查实构成诈骗。

四、高利贷的本金数额及利息问题

在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民间高利贷,民间高利贷的特点如下:1、实际借款数额小于借条上的数额;2、利息很高,往往采用口头约定,而在借条 上书面利息一般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3、借款时间短;4、大多存在担保人;5、被告即借款人大多难以到庭或者不出庭。

对此到庭的被告在诉讼中,往往诉称所借之款为高利贷,数额没有借条上的数额多,除了口述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金的数额在庭审中难以查清。

对于利息部分,大多借款人诉称,他们已经归了大量的利息,举例而言:10万元的高利贷,往往在短短的1年时间里,借款人归还了4万元的利息,并且向法庭举证其银行转账凭条,但于不少案件中双方除了该笔借款外还有其他的资金来往,这样的证据能否证明是偿还该争议借款的,很难判断。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案件中细细查明,方可断案。(作者: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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