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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能否重新起诉雇主

日期:2014-06-26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例:雇主甲雇佣乙乘坐司机丙的车辆去工地,在行驶过程中,司机丙的车辆与司机丁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乙受伤。乙伤愈后起诉司机丙和丁,法院判决司机丙和丁各自承担相应份额,丙履行了义务,丁因未履行义务,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丁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中止执行。现乙重新起诉雇主甲,要求雇主甲按照丁应承担的份额予以赔偿。

如果乙没有起诉司机丙和丁,而是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审理此类案件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 单独起诉雇主甲或是侵权人丙和丁,他们并不是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2 乙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伤害的,乙既可以要求雇主甲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司机丙和丁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审理方便,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根据被告过错的大小,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可以同时以雇主甲、司机丙和丁为被告,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有的学者甚至拟定了判决主文:雇主甲或司机丙和丁赔偿多少,甲若赔偿后保留追偿权。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受害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自然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简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乃多数人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责任人之履行则全体责任消灭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与错误登记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这种侵权责任形态。

而本案是乙起诉侵权人丙和丁,在权益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能否再起诉雇主甲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侵权责任法》35条修改了雇员和雇主的内部责任承担,但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第11条仍然适用。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当事人可选择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并赋予雇主有追偿权,对能否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以及终局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能否重新起诉雇主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人认为法院已就第三人侵权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再起诉雇主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所谓“一事不再审”是指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的诉讼原则。而本案乙起诉雇主甲是基于雇佣关系,起诉司机丙和丁是基于侵权关系,起因、法律后果和赔偿数额都不尽一致,不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那么先后起诉雇主甲,侵权人丙和丁不应该考虑是否有法律的规定,而是考虑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既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起诉雇主甲应该是可以的,也因此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即使发生双重给付,也可通过不当得利诉讼来解决。当然要严格把握终局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证据,杜绝重复赔偿。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同时被起诉,无论是案由、事实和理由,以及赔偿数额和追索数额都不尽一致,尽可能不合并审理。(作者:滕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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