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昌区法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官艺苑 > 法官艺苑 > 法官论坛

过了法定期限,保证人不担责

日期:2014-07-21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繁昌县法院荻港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1日,被告万某从原告许某处借了4万元。万某给许某写了借条,借款期限是1年。许某为保险起见,特意约定由舒某作这笔借款的保证人。签名书写“保证人:舒某”。然而借款到期后,万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许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万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由舒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到期日(即2013年6月)至原告提起诉讼(2014年3月)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舒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万某偿还许某借款4万元,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担保法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种类,则此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作者:朱晟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马仁山路427号
皖ICP备11017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