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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药费实施盗窃触犯刑律仍需受罚

日期:2015-01-09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 方雨婷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4年年底,繁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夫妻和兄嫂共同盗窃刑事案件,经过审理查明,一家人为了给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治病,筹措医药费,走上了盗窃这条犯罪道路。

20143252014328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在湖南省道县租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作交通工具,带上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到上海接到其兄嫂被告人唐某乙、胡某后,四人分别窜至安徽省宣城市、芜湖市,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芜湖市、铜陵市、池州市实施盗窃手机。四被告先后来到各手机专卖店或手机运营商营业厅内,被告人李某某、唐某乙和胡某三人以购买手机或办理手机卡业务为名,吸引营业员的注意力,被告人唐某甲便趁机将店柜台内的手机盗走。四被告以此种方式流窜作案,共实施盗窃案10起,犯罪金额近5万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四被告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交待了犯罪动机,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了给儿子治病,唐某甲一时鬼迷心窍,唆使妻子、兄嫂与自己盗窃手机,将盗来的手机转卖变现,为孩子治病。

法庭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各自参与的盗窃犯罪处罚,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均相应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唐某甲、李某某因其子治病急需而盗窃,酌定从轻处罚。法庭最后判决四被告犯盗窃罪,主犯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从犯李某某、唐某乙和胡某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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