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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76号鲍友正、胡爱华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5-05-15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76号

鲍友正、胡爱华: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友正与被告胡爱华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9507.77元、借期内利息及前期逾期罚息73375.19元,并承担后期逾期还款利息(以429507.7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对被告鲍友正与被告胡爱华按份共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香樟城市花园7幢1-202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借款本金限额460000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鲍友正、胡爱华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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