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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9号浙江万利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5-07-30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9号

浙江万利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万利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830.5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万利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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