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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0号汪金平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5-08-12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0号

汪金平:  

我院受理原告张茂元诉被告童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金平赔偿原告张茂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478元;二、被告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茂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349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茂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12元(原告已预交3156),由原告张茂元承担人民币1312元,被告汪金平承担3500元;被告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金平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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