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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涉及幼儿园,法官巧执行平稳结案

日期:2016-12-13    作者: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汪国强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63月底,繁昌法院收到周某申请执行朱某(2016)皖0222258号执行案件,案由为离婚后排除妨碍纠纷,执行员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是夫妻,双方经营了峨山沈弄村幼儿园,后双方感情不和,法院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原则判决房屋及幼儿园接送车辆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293519.00元补偿款,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用。判决后被执行人赌气拒不搬出房屋,申请人申请排除妨碍,执行员了解情况后先让申请执行人垫付补偿款到法院账户,然后找被执行人责令其限期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坚决不愿意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后执行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某机关事务局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于是通知被执行人的单位领导协助法院找被执行人谈话,告知其如果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可能会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提取收入,经过法律上的震慑和心理上的劝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并扣除了至结案日的抚养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房屋中开设幼儿园,孩子众多,强制直接执行有可能有安全隐患,通过间接执行给被执行人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办结此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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