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繁昌县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繁法党〔2016〕2号
《繁昌县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业经院党组讨论修订,现予印发,从即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9日
繁昌县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执行法律及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深化人民法院“两个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制定《繁昌县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
一、廉政监察员的设立
1.繁昌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2.廉政监察员从本院在职工作人员中选任,由纪检组、政治处考察后提出初步人选,报请院党组研究后决定任命。
3.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监察业务以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二、廉政监察员的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研究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为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3.及时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的纪律作风问题,主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或者意见;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对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信访举报,以及对有关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6.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院监察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发生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7.年终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履行职责及所在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
8.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廉政监察员的管理及考评
1.院党组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2.监察部门负责对廉政监察员履行监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对廉政监察的业务培训。
3.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4.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5.监察部门发现廉政监察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建议进行调整。
6.每年度对廉政监察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本人年度工作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不力,致使相关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实施办法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