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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变卖50只山羊被判刑

日期:2017-10-20    作者:刑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7年9月27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对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从民事被告到刑事被告人的转变

    李某因与谢某等三人有民事纠纷,被谢某等三人起诉至繁昌县人民法院,后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谢某等三人拆迁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李某在该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原告谢某等三人向繁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随即责令被告人李某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及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但是被告人李某收到通知书后未履行上述义务,故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五十只肉山羊,被执行人李裕平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后又进行了续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未经法院允许,也未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报告,擅自将查封的50只肉山羊全部予以变卖,得款用于家庭开支。繁昌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繁昌县公安局移送立案侦查。

从案件之中到案件之外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就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损毁,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在查封期间内,擅自将查封的50只肉山羊全部予以变卖,得款用于家庭开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近年来,为保护原告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破解执行难题,繁昌县人民法院各部门齐心协力,为打好这个攻坚战下足了功夫,出尽了力气,同时也敢于、善于动真格。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执行,企图蒙混过关或者铤而走险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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