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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盗窃九年五进宫,刑期合计近九年

日期:2017-11-09    作者:刑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7年10月31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对周某盗窃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周某已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0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于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于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虽然周某多次“进宫”改造,但是效果甚微,其每次刑满释放后很快就又开始实施盗窃。

    从我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因盗窃而多次入狱服刑的情况相当普遍,究其主因,是盗窃成瘾后难以戒掉。在此告诫那些想“伸手”的人千万莫伸手,一伸手,瘾难戒;一伸手,必被抓。(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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