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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向原配讨债

日期:2017-12-14    作者:民一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张某与姚某结婚七年后,因姚某出轨离婚。然而一张来自繁昌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将二人又重新绑在了一起。

    原来,姚某与张某离婚之前,其与傅某是情人关系,后被张某发现, 2017年6月28日,张某与姚某的婚姻彻底破裂。在傅某与姚某交往期间, 2017年5月18日,傅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姚某转账15万元,后经傅某多次催要,姚某陆续归还部分借款,但剩余借款116000元仍未归还,于是傅某将姚某与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

    2017年9月份,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傅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与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姚某向其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后姚某陆续还钱,傅某自认姚某已经还款34000元。现傅某要求姚某归还剩余借款116000元,并且借款的发生是在姚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傅某要求张某对剩余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姚某先是承认该转账是其向傅某借款,但已经归还了64000元,后又予以否认,称其与傅某是情人关系,转账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150000元是借款。张某则辩称,其完全不知道这件事情,并称傅某与姚某是情人关系,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还钱的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姚某对该汇款150000元认可是借款,虽然其后又辩称并非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所以傅某与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得以认定。其次,对于还款金额,傅某自认姚某在借款后已经归还34000元,而姚某则辩称其已经归还64000元,但同样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所以姚某还应该向傅某归还的金额为116000元。第三,虽然该案件中的借贷关系是发生在姚、张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傅某与姚某在借款发生时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由于傅某与姚某之间的身份关系特殊,所以作为出借人的傅某对于姚某的家庭情况及借款用途应当比张某更加清楚,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要求张某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其与姚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且傅某与姚明之间的婚外恋情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并严重伤害了张某的婚姻和情感。所以,在傅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姚某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公平角度出发,对于傅某与姚明在不正当恋情下发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姚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姚某向傅某归还借款116000元,并驳回傅某的其他诉请。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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