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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未必妻要偿

日期:2017-12-14    作者:民一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繁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姚某诉称,被告束某于2016年2月至5月间共计向其借款10万元,并由束某分别向其出具了借条。因束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其起诉至繁昌法院,要求束某及其妻子汪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于束某的妻子汪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姚某认为束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束某和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汪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汪某则认为束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与束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有多次向外借款、提起借贷类诉讼的经验,其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认知高于一般的债权人;而汪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行经营的日用化妆品店资金状况良好、无借款必要;束某则有赌博、吸毒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基于此,法院将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姚某。因姚某未能提交证据,法院最终判决由束某承担还款责任,汪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如相关借款凭证中仅有夫妻一方签名,则还需审查所涉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对外提供借款存在风险,为避免出现夫妻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中签名确认是避免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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