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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不可取 盗掘古墓再获刑

日期:2017-05-27    作者: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他是现实版“摸金校尉”,曾因盗掘古墓葬被判入狱,出狱后却重操旧业。2017年5月,我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被告人邵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邵某应徐某(已判决)相邀,商计前往繁昌县孙村镇某古墓进行挖掘,由徐某负责安排人员前往古墓葬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地址是否正确,挖掘后所得文物变卖钱财,合理分摊。被告人邵某见有利可图,从河南远赴安徽,在南陵县与徐某、龚某、沙某、胡某(均已判决)等人汇合。到达次日,经商量由胡某、龚某分别驾驶小型货车,从南陵县城出发赶往繁昌县孙村镇古墓葬所在地,进行古墓葬挖掘,挖掘深度共计二米左右,后因挖掘过程中遇到地下石块脱落将挖掘工具损坏,便停止了挖掘。随后被告人邵某等人便乘车返回河南。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告人邵某等人盗掘的繁昌县孙村镇某古墓葬为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另查明,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邵某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涉案古墓葬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故对邵某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具有前科情节,应从重处罚。为维护我国古墓葬不受破坏,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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