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昌区法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官艺苑 > 法官艺苑 > 法官论坛

司机酒驾出车祸死亡 同桌酒友被判赔偿

日期:2017-08-14    作者:审管办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但自己要这样做,还要劝导同酒桌的人守则,否则一旦出事,一桌子人都会受牵连。2017年3月8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发生车祸身亡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桌喝酒的孙某、刘某、王某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共十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6年11月9日下午6时左右,孙某请刘某与俞某在孙村某饭店喝酒吃饭。三人喝完酒吃完饭后来到孙村派出所斜对面一足疗店消费。在足疗店,三人又喝了啤酒。当晚十点左右,孙某打电话给唐某要其到孙村。唐某来到足疗店后,又打电话给王某要其来孙村。在王某未到足疗店的时候,孙某、刘某、唐某离开了足疗店,放任俞某一人在足疗店睡觉。王某来到足疗店后,喊醒俞某。11月10日0时45分,俞某驾车在送王某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惨剧发生后,其家属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孙某、刘某、王某三人告上了法院。原告认为,孙某作为组织者和同饮者,刘某作为同饮者,明知俞某驾驶机动车,共同饮酒时未尽善意提醒、警勉或劝诫义务和酒后保护通知义务。唐某未尽酒后审慎通知义务,反而通知王某到孙村。乘车人王某喊醒俞某后,明知俞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性,仍决定乘坐俞某驾驶的机动车,纵容俞某送其回家。各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受害人酒后驾车死亡的损害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2733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临危措施不当,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孙某、刘某系得知有人来接俞某后才离开,王某也只是同乘者,而非积极纵容俞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该三人行为与俞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致死后果之间因果联系较弱,俞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过错较重,该三人相应赔偿责任也应较小。同时,该三人行为均不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法院酌情认定共同饮酒者均承担5%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666.28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666.28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666.28元。(陈墨韵)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马仁山路427号
皖ICP备11017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