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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义气持刀伤人 潜逃24年终落法网

日期:2017-08-09    作者:民一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出于朋友义气,打抱不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冒用身份隐藏自己,潜逃24年的嫌疑犯终落法网。2017年7月25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强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1月10日,因孟某某(已判决)的姐姐与徐某1为农田用水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揪打,被告人强某某,应孟某某、鲁某某的邀集,商计寻机报复徐某1。同年11月12日晚上,鲁某某和强某某在孟某某家吃过饭后,来到徐某1家门口一起殴打徐某1,徐某1被打倒后,向其弟弟徐某2求救,强某某、孟某某、鲁某某殴打徐某2,在打斗过程中,强某某用刀捅伤徐某2。经法医鉴定,徐某2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强某某一直潜逃在外,为了逃避法律惩处,一直冒用姜某某的身份。直至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强某某于芜湖市某小区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强某某主动交纳2万元,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2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因他人之间琐事纠纷受邀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亦能够主动交纳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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