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校车司机武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查明:2016年12月13日15时30分,被告人武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繁昌县峨山镇沈弄幼儿园学生由幼儿园往峨山镇沙元方向行驶,途径幼儿园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核查,该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系7人,案发时车内实际共载人数16人,已超过额定乘员的128%。
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武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对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繁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两起因校车超载而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针对此类案件,繁昌县人民法院牢牢把握给广大校车司机一种警示、教育,促进学生的出行安全这个根本宗旨,力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孟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