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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

日期:2018-06-21    作者:刑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64,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杨某甲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朱某、杨某乙、沈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1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联系芜湖市一小贷公司业务员杨某乙办理信贷业务,杨某乙要沈某提供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沈某无法提供房产证进行抵押。被告人杨某乙告诉沈某可以找人帮其伪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沈某同意后,杨某乙便找到朱某让其伪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沈某将自己位于繁昌县孙村镇某小区的房屋产权信息给了杨某乙,杨某乙提供给了朱某并通过微信给朱某转帐300元作为费用,朱某再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的信息和150元费用给了杨某甲,杨某甲再找他人以120元的价格伪造一本繁昌县孙村镇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杨某乙将该证交给了沈某用于贷款。后因其他原因,沈某在芜湖市区贷款未果。20161230,沈某在繁昌县某汽车会所内向张某借款,张某要求沈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沈某便将该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在发现沈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之后,于2017216报案并将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72月,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某公司印章一枚,并用该枚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一份印有某公司印章印文的收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杨某、沈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乙一直辩解自己认为沈某有真实的房产证,为了争取办理贷款业务,帮助沈某伪造一本假的没有关系,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现在被处理才认识到如果其他人拿假证去银行贷款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因此,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繁昌县法院崔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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