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联系芜湖市一小贷公司业务员杨某乙办理信贷业务,杨某乙要沈某提供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沈某无法提供房产证进行抵押。被告人杨某乙告诉沈某可以找人帮其伪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沈某同意后,杨某乙便找到朱某让其伪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沈某将自己位于繁昌县孙村镇某小区的房屋产权信息给了杨某乙,杨某乙提供给了朱某并通过微信给朱某转帐300元作为费用,朱某再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的信息和150元费用给了杨某甲,杨某甲再找他人以120元的价格伪造一本繁昌县孙村镇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杨某乙将该证交给了沈某用于贷款。后因其他原因,沈某在芜湖市区贷款未果。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某公司印章一枚,并用该枚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一份印有某公司印章印文的收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杨某、沈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乙一直辩解自己认为沈某有真实的房产证,为了争取办理贷款业务,帮助沈某伪造一本假的没有关系,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现在被处理才认识到如果其他人拿假证去银行贷款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因此,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繁昌县法院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