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妇女在其开设的足疗店内容留卖淫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繁昌县繁阳镇开设的某足疗店内,多次容留罗某、钟某在店内卖淫,卖淫每次100元,张某某每次从中抽取15元获利。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开设的足疗店内实施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繁昌县法院方雨婷 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