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于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交强险保险标志被分别罚款200元,当事人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此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芜湖市中院维持原判。2017年12月5日,繁昌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撤销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某大队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两份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此款规定明确了“放置”的形式。原告驾驶未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即违反了此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是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规定。
据此,案经一审法院繁昌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繁昌县法院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