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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
日期:2021-10-22    作者:审管办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高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高某以个人名义向查某举债近百万元,后查某与高某的债务纠纷经繁昌区法院判决,高某尚欠查某债务50万余元。判决后,查某申请执行,但在执行时,发现高某与许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离婚、复婚、离婚、复婚、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约定归许某所有,为此高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因债务得不到清偿,查某向繁昌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高某与许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三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条款能否被撤销,取决于两个方面:是否构成无偿转让和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于该案申请撤销的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因此是否构成无偿转让,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在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的负担,从而确定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无偿转让,而不应限于条款表面。该案中,高某将财产全部约定给许某和其长子,将子女抚养和债务清偿义务全部给自己,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构成了无偿转让财产。正是由于高某将财产全部转移至许某和其长子名下,导致无财产用于归还所欠债务,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于符合债权人撤销之诉条件,繁昌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高某与许某2017年、2018年、2019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判决后,许某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是“老赖”常用的伎俩,在离婚协议中设置不公平、不对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并将相关房产转移到配偶另一方和子女名下,从而达到减少偿债资产、规避执行的目的。除了这样的招数外,还有的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低价转移财产的方式转移财产或减少自己的资产方式来转移财产。对于这些情形,《民法典》都予以了高度关注,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对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受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七种情形予以了规定,考虑到了可能的方方面面,有力地打击各类逃避债务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文: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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