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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离婚时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怎么办?

——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日期:2021-10-25    作者:审管办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徐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二人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徐某自2015年开始,长期外出打工,且不与查某往来,即使回老家也不沟通交流。2020年徐某向繁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因查某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改正,因此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在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还是和之前一样毫无往来,徐某时隔一年后于2021年再次向繁昌区法院起诉离婚。查某还是和第一次一样,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其目前患有高血糖、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等,需要人照顾,目前也没有生活来源,连买药的钱都没有,如果徐某要离婚需补偿其100万元。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经庭审查明已经符合该情形,对徐某的离婚请求应当予以准许。同时鉴于被告目前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之间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繁昌区法院综合考虑徐某目前的工作收入情况、矛盾化解以及子女实际情况等,判决徐某一次性给予查某经济帮助5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本案中徐某与查某已有近六年很少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也符合了《民法典》新增离婚法定条件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对于离婚后,有困难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也不能置之不理,判离了之,还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条规定,考虑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化解双方实质矛盾,体现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文: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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