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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无产权的“车库”可以买吗?

日期:2022-05-11    作者:民庭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繁昌区法院判决一涉及“车库”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判决确认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2年2月25日解除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潘某某26000元并赔偿潘某某7800元。

 

 2012年底,潘某某为了停车需要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地下“储藏室”一间,价款26000元。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就案涉“储藏室”签订了《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合同》,2015年11月23日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潘某某出具了正式发票,发票载明:“预收购房款26000元”。2021年8月,案涉“储藏室”被政府定性为违建,要求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于是原告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26000元并赔偿损失26000元。

 

被告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非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间应按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应向潘某某返还剩余租金。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履行等情况来看,双方当时签订该合同的真实意思并不是租赁案涉地下“储藏室”而是对该“储藏室”使用权的转让,故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潘某某是为生活消费(储藏物品、停车)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法院认为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明知案涉的“储藏室”是违建(公司自行违规改建架空层而成),但是其故意隐瞒该“储藏室”为违建的事实而向潘某某销售,故认定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鉴于潘某某在明知该“储藏室”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一步核实“储藏室”的权属和是否存在违建等相关情况,但其未予核实就予以购买,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繁昌法院认为,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的30%即7800元较为适宜。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现阶段,小区内停车难问题愈发严重,于是很多业主有购买车库或车位的打算。在此,繁昌区法院提醒广大业主,购买时一定要弄清车库或车位的权属问题,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如果开发商建造时利用的不是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造的费用已经分摊到房价当中的,购买这种“车库”则很容易产生纠纷,应注意辨别。文: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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