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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芜湖首例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案宣判

日期:2022-05-11    作者:民庭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5月10日,芜湖市繁昌法院今日对芜湖首例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在管理的被继承人俞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原告的借款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俞某某因工死亡,工亡赔偿金由其父亲和儿子获取。被继承人生前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俞某某的两位继承人归还该借款。审理中,俞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院指定由俞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

 

繁昌法院审理认为,工亡赔偿金是俞某某近亲属的法定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属于遗产。因未查明俞某某父亲和儿子继承了俞某某的遗产,故俞某某父亲和儿子不承担还款责任。在俞某某遗产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判决遗产管理人只在其管理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和效果,故判决民政局在管理的被继承人俞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原告的借款5000元。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一个全新制度,繁昌法院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有效落实,从而有力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文: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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