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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学生课间活动出意外,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日期:2022-05-17    作者:立案庭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承办人细致审理、倾情调解下,促成原本矛盾较大的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及时兑现赔偿款,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合法权益。

 

艾某某与朱某某、强某、翟某某均系繁昌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21年12月29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翟某某、朱某某、强某在奔跑玩耍过程中,翟某某跑向对面的艾某某并突然抱住艾某某的头导致艾某某面部朝地摔倒,朱某某、强某紧随翟某某之后分别压倒在艾某某的上半身、腿部。此次事故造成艾某某牙齿受伤。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责任划分争执不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艾某某由其父母代理诉至法院,要求三位同学及各自父母、就读学校共同赔付经济损失41523.17元。

 

校园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激化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矛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甚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就认真研判案情,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通过详细法庭询问,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为各方责任划分奠定基础;因个别被告未能到庭导致无法当庭促成调解,但承办人仍详细询问每位当事人潜在调解意向,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开端;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每一位当事人,从情理法角度耐心释法明理,指出案涉学生均刚满八周岁,喜爱玩耍是天性,本不必过于苛责,但艾某某因该事故无故受伤同样令人痛心,希望各位家长能够换位思考受伤家长心态,并建议各方能够理性看待此次事故,多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选择最优处理方案,最后进一步分析家长、学校法律上应尽的监护职责、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含义,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履行责任的缺失,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合格监护人职责,在家庭教育中注意增强孩子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该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安全教育及落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安全工作无小事,相信只有通过学校、家庭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校园事故发生,共同为未成年健康成长撑起强有力“保护伞”。(文:戴雯、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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