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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日期:2022-05-18    作者:繁昌区法院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皖0211民破1号

 

申请人赵秀美、叶祖、福建省雄海科技有限公司、李本跃、宋泽明、章良学、鲁良权、陈加朝申请安徽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并于2022年5月12日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显示,本案属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清算案件,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安徽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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