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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

日期:2022-10-21    作者: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皖0211破4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1019日受理对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2年1021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之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是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不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二、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债务人企业接管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三、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四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四、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五、管理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可以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群聊等网络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交债权人确认。

六、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七、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五日内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八、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采取其他变价方式予以处置。

九、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以非货币方式进行。

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三日内提交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其他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处理。

特此通知。

 

0二二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皖0211破4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1019日受理对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2年1021日立案,同时指定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显示,本案属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清算案件,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之规定,决定如下:

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1破4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1019日受理对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2年1021日立案,因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皖02114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1019日受理对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2年1021日立案,经过摇号选任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指定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为提高审判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1破4号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1019日受理对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2年1021日立案,同时指定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三号人力资本产业园6楼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小龙13003033169、150564619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芜湖中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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