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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安 公告草稿

日期:2023-05-08    作者: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11破申号之一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因曜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企业资产仍有一定价值,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皖02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对曜安公司进行重整。后通过摇号方式指定安徽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曜安公司的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曜安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曜安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松韵园四期商业办公楼3号楼三楼审计三部;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周雪平、汪扬,联系电话:13505533823/ 15205536623)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曜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曜安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524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马仁山路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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