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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安 公告二草稿

日期:2023-05-08    作者: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11破申1号之二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因曜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企业资产仍有一定价值,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皖02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对曜安公司进行重整。

因被申请人曜安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明确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现将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五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同时明确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定期披露工作进展。无产可破案件,可以不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

二、人民法院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十五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三、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召开。确需召开线上或线下债权人会议的,应减少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四、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原则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通过破产信息网进行。

五、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件的,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在5日内向债务人、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六、管理人未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在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七、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分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账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管理人未追收到财产或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分配的,且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或其垫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裁定。

八、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除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通过破产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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