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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公告

日期:2023-08-11    作者: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1破7

 

2023年8月7日,本院根据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皖02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1日依法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为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2日前,向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华仑外滩中心21楼;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李律师,手机号18949524993)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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