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1民初3456号
盛明朝:
一、被告盛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兰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0799.58元;
二、驳回原告王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原告王春兰已预交),由原告王春兰负担162元,被告盛明朝负担162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程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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